秦王朝建立后,嬴政面对的是一个各地区文化、习俗、律法各不相同的帝国。他的当务之急就是制定出一套办法,维护国家秩序,保持社会安定。此时,李斯对始皇说:“如今天下刚刚平定,六国的人心还尚未归附,各国的律法还各不相同,为了使帝国秩序整齐划一,应该重新厘定法律、修订法典,使法度一统,从而使万民有可遵循的统一标准,这样天下就好治理了。”
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,让李斯主持修订新的秦律。秦国原来的法律是商鞅时期制定的《六律》,它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都是来自于魏国李悝制定的《法经》。《法经》是战国初期颁布的一套法律,商鞅变法对其进行了取舍和改进,使其适应了秦国的需要。秦完成统一后,这套法律已经满足不了新时期的需求。因此,在李斯的主持下,秦国众多大臣以《六律》为基础,结合六国法律中的某些条款,最终制定出一套完整、繁杂、严苛的《秦律》,并在全国推行。
《秦律》的正式文本早已遗失,所以人们无法得知秦律的原本面貌。长期以来,人们本着汉承秦制的想法,结合零星的记载,用汉律来推断秦律的内容。但汉代普遍认为秦是“暴秦”,因此,汉人对秦的记载难免言过其实,不能准确反映秦律的原貌。
随着考古工作的进展,1975年,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得以再现世间。这批秦简记录了大量秦代的法律文书,使人们对秦律的认识达到了全新的高度。从睡虎地秦简记录的内容来看,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律、令、法律问答、式、廷行事等多种。其包含的门类也相当齐全,它以刑法为核心,有民法、行政法、诉讼法、经济法、军法等十多个法律门类。
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官吏任免、军事、经济、司法、社会治安、徭役戍边等秦朝国家生活的各个层面,并且每项法律都有具体而详尽的实施办法,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“皆有法式”。这样一部详尽、完备的法律,在当时是史无前例的,对以后历代法律的制定都有巨大的影响,也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备奠定了基础。
新生的秦王朝是地主阶级建立的,这套法律自然是为维护新兴的封建生产关系、保护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,但它顺应了时代要求,因此具有进步意义。
秦律主要内容是保护封建经济基础,保护官僚地主特权,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。但是,秦律和任何法律一样,都有基本的作用,即维护社会秩序。例如,秦律有这样的规定:“五人盗,赃一钱以上,斩左趾,又黥为城旦。”“盗采人桑叶,赃不及一钱,赀徭三旬。”这些规定都反映出秦律维护社会秩序、维护基本的社会道德和社会正义的作用。
秦律还有一些条文,是为维护专制统治而存在的。例如,秦始皇颁布的焚书令,就是为维护文化专制而颁布的。此外,秦律是统治阶级颁布的,自然要维护自身的利益,因此,秦律中对于逃避赋税、徭役等国家义务的人,都规定了相当严厉的处罚措施。
除了维护统治这一鲜明的特点外,秦律还有两大特点:一是维护等级制度,二是轻罪重罚。
先秦诸子百家中,法家是新兴地主阶级最坚定的代言人,也是反对奴隶制的文化先锋。在早期,为反对奴隶制的等级制度,法家曾喊出了“不分贵贱亲疏,一断于法”的著名口号。这一口号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夺权,加速了奴隶制度的覆灭,有很大的进步意义。
进入战国时代后,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成功,封建制取代了旧的奴隶制。此时的法家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宠儿,他们不再反对等级制度,而是转而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。以历史的眼光看,他们当时反对奴隶等级制度的目的,就是建立起新的封建等级制度,这是顺应时代要求的。
秦律有许多条文都是为维护等级制度而设立的。例如,二十级的军功爵制度不仅规定了授爵的条件,还规定了各爵位的地位尊卑,不同的爵位会有不同的田宅、奴仆和相应的服饰。
秦律还明确规定,王室贵族及有爵位者受特权保护,有罪可以以爵位相抵,这实际上就是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原则。“男子赐爵,一级以上,有罪以减”,而且,有爵位的官员一般不编入“什伍”,也可以免除连坐,一般百姓则无法享受如此待遇。秦律甚至规定,不同等级的人,即使犯罪后要服劳役,待遇也是不同的。高级官员的子弟犯罪后如果需要服劳役,只需在官府做一般的杂役即可,还可以找人代服劳役。公士及庶人在服某些刑期间,可以不穿囚服,不戴刑具,但下级官吏和贫苦百姓必须穿囚服、戴刑具。
还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,秦律中有大量赎刑的规定。例如,任何人都可以出钱财“赎死”、“赎黥”,但显然,一般的贫苦百姓是没有赎刑的经济能力的,因此,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贵族特权。官僚、贵族等上层人物犯罪后,大多可以减少甚至避免处罚,一般百姓就只能生活在“各尽其刑”的恐慌之中。